香港語言學學會會章
1lshk/c-cons97.doc香港語言學學會會章(修訂本,經2003年會員大會通過 )名稱:本會定名為“香港語言學學會"(The Linguistic Society of Hong Kong), 以下稱為“本會"(英文簡稱為LSHK)。
會址:學會的通訊地址是香港郵政總局郵箱第9772號。
網頁:學會的正式網頁地址為http://www.lshk.org/。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學術組織,獲香港政府認可為慈善團體。本會宗旨如下:1. 促進香港地區語言學的教研工作。
2. 協助推動中國語言學界與國外語言學界的交流。
3. 鼓勵及協助本港語言學者就語言學研究近期發展交換心得及加強有關資訊的傳播。
4. 與其他語言學組織及對語言學有興趣或有相似目的的機構建立及發展聯繫。
5. 舉辦有關的會議及其他學術活動。
6. 為公私機構就語言及語言學的訓練、政策籌劃、評估等提供建議及有關服務。
7. 促進與上述目標相符刊物的出版。
公事語言:本會公事語言為粵語、國語/普通話及英語。本會日常工作語言,通常口 頭用粵語,書面用現代標準漢語或英語。
會員:本會會員包括下列四種:2lshk/c-cons97.doc1. 榮譽會士對香港語言學發展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經理事會提名,會員 大會通過,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士。
2. 終身會員凡(a)遵守本會會章,及(b)具有語言學或語言研究高級學 位,或於語言學或語言有關方面有研究論著者,均可申請,經 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會終身會員。
3. 基本會員凡(a)遵守本會會章,及(b)具有語言學或語言研究高級學 位,或於語言學或語言有關方面有研究論著者,均可申請,經 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4. 普通會員凡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
5. 學生會員凡遵守本會會章的專上學院全日制學生,均可申請,經本會理 事會通過,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會員權利及義務:1. 任何會員均有獲通知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2. 惟有終身會員和基本會員才可以在會員大會中擁有投票權及選舉權。 終身會員和基本會員以下統稱為「投票會員」。
3. 投票會員可以委派代理人在會員大會中投票。
4. 所有會員,除榮譽會士及終身會員外,有繳交本會年費的義務。
會員資格暫時失效:1. 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還沒有繳交會費的會員,會藉將會暫時失效。會藉暫時失效的會員,不得享受會員權利。
2. 會藉暫時失效 的會員在繳交當年的會費以後得以恢復會藉。
會員資格凍結及終止:1. 凡言行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的會員,理事會可以凍結他的會藉,是否終止會籍則須交由會員大會議決。
2. 受凍結會藉的會員,其權利即受凍結。
會 費:會員年費須於當年一月一日或該日之前繳交。
3lshk/c-cons97.doc1996年度會員會費訂為:終身會員:當年基本會員會費的十倍,一次繳付。
基本會員:港幣300元普通會員:港幣150元學生會員:港幣 75元會員調整會員年費,若幅度不超過當年會費的50%,可由理事會決定,否 則須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已繳的會費概不退還。
組織:1. 學會理事會設理事七人,其中六人每兩年改選一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投票會員選出,以票多者當選。第七位理事由上屆會長擔任。
2. 會員大會也可選出第八位理事。
3. 本會主要理事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司庫、會訊編輯、通訊主任六人,由理事會選出。理事會也可根據需要增設其他主要理事職位。
4. 除首屆理事外,會長、副會長需曾任本會理事一年,如當選理事成員均不能適合此條件,可由卸任的理事會酌情處理,惟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5. 理事會主要理事任期均為兩年,同一職位任期最高為兩屆。理事會任期通常於任期內第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新當選的理事會須於卸任理事會任期屆滿時立即接任。
6. 現任會長任期屆滿,留任為下屆理事。
7. 如會長一職出缺,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或其他主要理事出缺由理事會互選遞補。如理事會有兩個或以上的空缺,理事會得於六週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8. 理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為理事總數三分之二。
會議:1. 會員大會需於每個財政年度舉行一次。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經達投票會員中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召開。
3. 召開會員大會需於兩週前發出通知。
4.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郵遞地址在本港的投票會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如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需要休會,並於二至六星期內再次召開。
5. 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出席的投票會員中半數以上的會員贊成﹙包括書面或委託代表投票者﹚方可通過。
6.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安排召開。
7. 會員大會的當然主席為會長,如會長缺席,可推選理事一人為代主席。
8. 任何會議,如非遇正反雙方票數相等時,主席不可投票。
4lshk/c-cons97.doc經費:1. 本會經費由會員年費及其他來源支付。
2. 本會資金及收益只限於支付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活動。
3. 本會現金須存於以本會名義開設的本港銀行戶口內,由會長、副會長、秘書、司庫的中的任何二位聯同簽名方可提取。
4. 本會財政如出現赤字,會員責任只限於所繳付的年費,其餘債項由當屆理事承擔 。
會章修改:學會的會章須經郵遞地址在本港的投票會員中半數以上的會員議決,方可修改。
解 散:本會經投票會員總數中半數以上的會員議決後方可解散。解散後,清還各項債務後所剩下的資產一概捐贈給非牟利的教育機構,不得由會員攤分。